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监,2009.6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我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及实施行为.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对国务院.省政府及原省建设厅公布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 已制定后续监管配套制度的。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督促指导 尚未制定相应监管配套制度的.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两个月内予以制定实施 对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 2009 23号。确定我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许可.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运行流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操作规程 对审批依据、条件 程序和时限,要求提交的材料等内容重新审核,规范、公布 监察室。信息中心要对照,指导意见 的要求,完善电子审批流程,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逐步建成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决策分析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对所有网上审批的事项实现全过程实时监控监察.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采取召开恳谈会,上门征求意见等形式 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相对人对实施审批行为的意见.及时收集意见.建议 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变相审批的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 对查证属实的处室 厅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按程序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执行新增许可事项审查论证制度、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及时将依法新增的许可事项及有关资料送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并组织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论证.对经论证允许设立的,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对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和办理程序依法依规予以明确,经厅领导批准 纳入保留实施的许可事项目录、依法组织实施.对拟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新设定许可事项的 在草案上报前、起草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拟设定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行政相对人代表召开论证会,对其合法性 必要性以及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和办理程序进行审查论证。对依据不合法。或者与现行事项存在多头。重复许可,或者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被广大群众支持的.不予上报。三,严格执行许可事项动态评估制度,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要对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定期进行综合性评估.对社会反映较大或人民群众意见相对集中的许可事项.要进行即时性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经实施的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二 已经实施的许可事项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有关许可的制度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三.实施许可取得的社会效益是否高于社会的实施成本 四,实施许可的收益和成本负担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是否公平、评估完毕要形成书面报告,对于没有存在必要,失去效力,成本高和不公平的许可事项、要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经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四 健全许可听证制度,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4号、的要求组织听证,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应当在听证完成后的5日内,根据笔录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意见,实施许可听证.要严格适用 厅行政许可文书样式、规定的。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举行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等四种文书示范文本,保证听证的合法性 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不认真执行听证制度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处室。厅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责令限期整改 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五,健全许可决定公示公告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厅审批办要会同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将作出的许可决定予以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告内容要依法确定.做到完整、清晰 准确,公示,公告要利用门户网站.电子查询系统等多种平台进行 对关系申请人重大利益的许可决定.还要在被许可活动所在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要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以便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重大许可决定备案制度 有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对法定,上级行政机关规定或指定应报备的许可事项 要依法依规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备案,对要求下级向本厅报备的事项 要制定相应规程.明确报备时限.材料等事项 确定审查要点。程序及结果使用等内容 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法问题的,要向报备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