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和产业有序开发.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少数民族文化是指本省世居的黎族 苗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文化,包括。一,少数民族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少数民族美术.音乐 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四,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庆典,体育等系列活动,五.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少数民族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印章等、六.体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图腾 图案文化。服饰.器具 乐器,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标识等.七,少数民族传统纺,染,织。绣,制陶 骨刻等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八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九、保存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十、少数民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精华 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和现代优秀文化的融合与共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尊重其风俗,信仰和习惯 维护民族团结 不得歪曲民族历史和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 不得进行破坏性的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图书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公共传媒应当宣传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意识、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开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教育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旅游,教育,卫生.土地.建设,规划.商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的。应当符合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民族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普查,搜集和研究 并将征集.搜集的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系统的整理。归档 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重要的文化资料 实物应当永久保存。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资料。应当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历史,保持其原有内涵和风貌.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料。实物 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法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料和实物时,应当尊重被征集对象的意愿,合理作价,并且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少数民族文化资料.实物捐赠给国家的收藏 研究机构,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捐赠者支付适当的报酬。并且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建立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将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列入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列入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的传统工艺 制作技艺以及其他技艺、符合保密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 民族与保密部门共同确定密级后.依法实施保密管理。其传播、传授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濒临消失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建立和恢复能够集中反映少数民族文化的设施,对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以及特定场所等。应当妥善加以维护,修缮、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意愿、突出当地民族传统建筑特点 体现其文化内涵。第十四条、列入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资料。实物 并登记 整理,建档,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该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十六条,少数民族文化被批准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可以命名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七条,海南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经申请或者推荐 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审核,经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命名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数民族乡镇可以命名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之乡,一,具有历史悠久 民族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表现形式,二 形成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种类.并且有广泛群众基础或者较高的旅游,经济开发价值.三、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 可以命名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一、集中反映原生态少数民族文化,二,民居建筑少数民族传统风格特点突出.三.生产生活习俗有少数民族特色,第二十条,命名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之乡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居民的意愿,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申报 经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少数民族文化之乡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应当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和自然风光资源、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旅游,鼓励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根据本民族文化特点,发展少数民族乡村特色旅游,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开发加工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传统工艺品及其他旅游纪念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优秀少数民族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挖掘.整理和开发有本地特色的,健康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展演活动,其展演内容。服装服饰等应当符合该民族的传统历史和风格样貌,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以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为目的的各类创作活动.有重点地做好少数民族文献 典籍。音乐.舞蹈等的记录,翻译 校订。出版。研究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第二十五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可以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开发示范园、同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财政、税费 金融。供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推广和利用少数民族特色疗法.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科研投入.开发有重要临床治疗意义的医药产品,促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对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院校 科研机构及公民从事少数民族文化项目的研发,生产,销售。传播等活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税费,金融.供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兴办少数民族文化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场所,开展保护和传承活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民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建立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民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有突出贡献的传承人给予表彰 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户籍等方面给予政策照顾 第三十条,鼓励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少数民族文化特色专业和选修课程.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少数民族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研究和开发。二.征集。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文化珍品,文献、典籍和实物等。三、抢救濒临消失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四,培养和资助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少数民族文化人才。五,资助少数民族文化之乡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 六,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和交流活动、七,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过程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 损害民族利益,或者进行破坏性少数民族文化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民族工作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护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并拒不改正的、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