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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政策草案会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本厅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政策草案会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厅对厅外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的文件草案,以下简称 厅外来文,的会签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厅外来文送我厅后,办公室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厅外来文的内容涉及单个处室职责的、交该处室主办,内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 交法制机构主办、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体制改革、政策研究方面的文件草案。交有关业务处室主办、第四条 办公室或者主办处室接到来文时已到反馈时间或者发现来文规定的反馈时间不合理时 可分别在收到文件1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交涉,并做好相应记录、办公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批办文件时向主办处室说明交涉结果、主办处室向有关部门交涉的,应当在提交办理结果时予以说明,第五条 主办处室对厅外来文应当认真研究 提出书面会签意见、会签意见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 并陈述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按照厅发文程序印发后在来文要求的时间反馈来文单位,需要有关处室协办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协办处室.签发、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连同草案文本。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一并分送协办处室 协办处室人员收文时 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签收表、上签字,第六条,对反馈时间较急或者问题比较重大,情况复杂的厅外来文,主办处室可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等会议进行分析、研究,第七条.协办处室收到主办处室发来的会签件后、应当认真研究,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上或者附纸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本处室正职或者其委托的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同时向主办处室指定的邮箱发送相应的书面电子文档 协办处室向主办处室反馈纸质的会签意见时、主办处室和协办处室可要求对方在各自的文件签收表上签字.第八条、协办处室认为,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不合理时,应当在收到会签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处室提出延期建议 主办处室应当对协办处室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如会签期限确实不合理的,应当在收到协办处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在.规范性文件会签笺,规定的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协办处室因故不能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向主办处室说明理由并确定延期后的具体反馈时间,无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协办处室逾期不反馈意见的.主办处室可视为该协办处室无不同意见,第九条,主办处室应当对草案文本,协办处室的会签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研究 协办处室之间没有分歧意见或者无修改意见.主办处室经研究也无新的补充意见时,可直接综合协办处室意见形成本厅的会签意见。主办处室对协办处室的意见有异议或者需要协办处室补充意见。论据的,或者协办处室之间对会签文件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当及时和协办处室沟通。研究.尽量达成一致的意见后、综合形成我厅的会签意见、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可提出倾向性意见,连同协办处室的意见一并报告厅领导裁定。第十条,需要协办处室办理的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按发文程序印发后 主办处室应按时反馈来文机关,并抄送协办处室、第十一条 对厅外来文的会签意见涉及本厅职能或者问题重大,须向来文机关当面说明的。或者厅向来文机关反馈会签意见后.来文机关采取来人或者举行讨论会等形式讨论有关会签意见时.需要协办处室参加的 主办处室可通知协办处室参加、需要厅领导出面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及时报告厅领导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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