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011年3月17日。我厅以浙建规,2011、27号文印发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很好地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结合各地在实施中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为更好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现决定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订为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请各地认真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6月4日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 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严格控制建设工程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工程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 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 规模,建 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 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四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但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 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 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 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 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 面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