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 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 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 仓储建筑。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第四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 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立面设计详图及鸟瞰图、建筑效果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 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 材质等详细说明 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 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 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规划 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 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进行认真核查、第七条.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项目审批图件要求组织实施,第八条、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建筑师 规划师,签字把关制度,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 片区建筑师 规划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与样板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规划许可要求施工的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第十条,建设项目改造凡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将改造方案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未经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改造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一条、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