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和推动节能工作。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向节能型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根据省节能专项规划 分别编制重点领域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能源资源.科学规划能源项目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 洁净煤。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加强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可燃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利用,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控制高能耗行业增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能耗较高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主要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导 促进用能单位节约能源.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消费计量的检测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的监督核查制度,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设计。建设等单位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设置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节能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查、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向监督对象收取费用,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加大工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加快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用能设备,先进的能源监测 控制 综合利用技术,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能耗限额管理等节能工作考核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等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 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推进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推进运输结构和运力调整.引导运输企业加强车船用油定额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油耗统计 监测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的老旧营运车船,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装备。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管理事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源消耗定额和节能考核评价,能效公示办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监测网络.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