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 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 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 减灾要求 保障城市安全.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第八条 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九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 沧州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第十一条,除连接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通道的其他设施.原则上不得逾越可建设用地范围。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为两种以上.含两种、用地性质的、规划设计条件中须明确各类用地规模。或用地比例。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附图应标注建设用地范围及道路红线。绿线等控制线 宜采用1,1000或1.500地形图,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所在区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可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 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一,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 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规模,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或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审批程序 一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必要性。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经论证后报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三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四、规划设计条件经依法批准调整的 完善相应土地手续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后一年内未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该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