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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与审定第六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第七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的意见。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第八条。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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