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与审定第六条,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第七条、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 应采取座谈 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的意见,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 第八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定、经审定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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