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加强我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管理、确保标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门窗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 标识 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分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和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建筑门窗标识试点的监督管理 负责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试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门窗标识专家委员会。承担建筑门窗标识试点中的技术性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第七条 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的机构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工作、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及申请表见附件3、4。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第八条、鼓励我区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具有门窗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及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住宅性能认定等工程应使用具有门窗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第二章,标识申请.评审及认定第九条、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申请.评审认定和标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二,建立了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正常批量生产能力 三、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第十一条 申请自治区级建筑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先向建筑门窗测评机构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性能检验委托,签订 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检验委托协议,第十二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规则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第十三条.申报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1,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四.产品鉴定证书、四.产品的 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复印件、五。建筑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原件,复印件、六,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申请的建筑门窗标识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按照应标识的内容和规定评审程序,对申报标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现场察看。通过论证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通过与否 取表决的方式进行、70 以上专家同意为评审通过,第十五条,评审通过的门窗标识目录,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颁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向全区公布。第三章,标识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国家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的式样及使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一.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证书说明,企业名称,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产品性能指标、包括产品标签编码。产品型号 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信息、查询网址等,二,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的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的有关内容,三.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第十八条,自治区级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标签及其使用规定.一.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标签编号、2、企业名称 3.产品基本信息。4、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5 批准日期与有效期.6,查询网址及声明.二、企业可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统一样式及标注自行印制标签.三,企业应在获得标识门窗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四、企业可将标签粘贴或直接印刷于产品包装物 产品使用说明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直接印刷在印刷品上的标签,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内容应清晰可辨.第十九条、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企业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的使用制度,每年的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证书和标签测评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门窗标识测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向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标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开展全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门窗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做出停止使用标识和撤销标识的处理 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机构处以通报,限期整改和取消标识测评资格处理,一 出具虚假报告。二。泄露申请标识的企业或产品的商业秘密、三,不能继续满足标识实验室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四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暂停企业使用标识,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三 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二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企业不得使用该产品的节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取得标识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获得标识的。三,涂改、出借。转让证书标签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四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五 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被撤销标识证书的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标识申请、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