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 生产安全和干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厅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及管理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范围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小型项目的稽察,专项检查督导活动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稽察活动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制执行,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利厅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积极协助和支持,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六条,宁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 稽察办、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与设计,招标投标 建设管理,计划管理 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整理等工作进行稽察、二 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稽察处理建议,三。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考察.推荐.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四 协调督促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稽察处理意见的落实,五.受水利厅委托.组织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的举报进行调查,六。承担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七条,稽察工作分为综合稽察和专项稽察 综合稽察指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全面稽察。专项稽察是以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作或单项工程为重点进行的稽察、第八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办视情况可派出一名稽察特派员助理和若干名稽察专家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必要时 可派出质量检测工作小组开展现场质量抽检.协助稽察组工作,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 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经验.五、具有水利方面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胜任稽察特派员的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助理和稽察专家在稽察特派员领导下开展稽察工作,稽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长 熟悉项目前期工作 建设管理。项目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施工 设备安装调试等工作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四 水利方面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财务方面专家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他方面人员应具有满足稽察要求的专业水平、五,身体健康.稽察特派员由水利厅聘任,聘期按整年度计.可以连聘,稽察专家实行一事一聘.被聘参加稽察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作进行妥善安排,积极配合稽察工作的开展.不得无故阻碍稽察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十条,稽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不得参与稽察曾直接管辖或参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参与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重要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第十一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稽察,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项目前期,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审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建设资金落实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管理.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二,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的实施情况.设计 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情况 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情况。三,对项目计划管理的稽察,包括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外观形象和实物工程量完成等情况 四,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 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五 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归档整理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各阶段法人验收等情况、六,对工程安全生产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责任制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安全员到位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七 对档案资料管理的稽察,包括工程档案的完整.齐全。分类归档的规范化 档案专人 专柜保管等情况。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组织专项稽察,第四章 稽察方式、程序及方法第十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用提前通知与不提前通知两种方式。采用提前通知方式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察单位、采用不通知方式时,由稽察特派员当场出示稽察通知书,第十四条,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制定年度稽察计划,第十五条.稽察办根据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指定稽察特派员 成立项目稽察组。稽察组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稽察通知书 第十六条、对稽察项目的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一 听取项目法人关于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听取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情况汇报。可以提出质询,二 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等资料,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可以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施工质量、可以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抽样检测,四,可以随时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或地点 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检查,取证、质询、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第十七条 项目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第十八条。项目稽察结束后15日内。稽察特派员应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楚 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第二十条,稽察费用由水利厅安排稽察专项经费解决,第五章.稽察报告及稽察意见第二十一条.稽察专家应对所稽察的项目按照稽察分工,出具稽察工作意见.由稽察特派员助理汇总后交稽察特派员审定.不设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指定人员汇总,多名稽察专家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由稽察特派员决定。综合稽察的稽察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前期工作情况 三,施工期设计工作情况.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1.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2 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3 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4。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六,资金使用情况,概算投资控制情况及分析评价 七,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及分析评价。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九,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专项稽察的稽察报告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由稽察特派员确定、第二十二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稽察办根据稽察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稽察整改意见、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按稽察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水利厅报告。同时抄送厅稽察办.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办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复查.第二十四条 稽察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稽察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暂停或者取消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六 降低资质等级。七。吊销资质证书,八,责令停业整顿。九。取消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十 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十一,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十二、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三,责令停止执业,十四。注销注册证书.十五、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十六,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 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 数据、帐簿.凭证、报表 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三.随时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四,依据稽察工作的时间,强度.工作量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合法的咨询服务费.第二十六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二 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第二十八条。对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稽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 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 对稽察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的,二,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三.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四,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五,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 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 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第三十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二。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水利厅提请申诉,或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厅稽察办或水利厅举报.第三十一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稽察要求.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要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合同,帐簿.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二、配合和协助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对稽察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回答,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第三十二条.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合同.协议 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三。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七章。稽察工作配套措施第三十三条 稽察整改意见由水利厅向被稽察单位书面下达。必要时,可函告或抄送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 政府、第三十四条、稽察工作要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在项目法人考核中实行量化评价 第三十五条,对稽察中发现存在建设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隐患,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大额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水利厅可进行全区通报、视情况暂停该地区.单位,资金安排、并向被稽察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 政府通报说明情况 对负有责任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或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 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全区公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宁水建科发,2002,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