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内部执行.各区,县规划局,园区处.滨海分局,功能区主管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市场需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产管理 一.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二,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三、酒店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非住宅的有关规定办理.四,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要严格按非住宅标准收费,五、酒店型公寓应当全部实施精装修、二,城市规划管理,一,酒店型公寓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二.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三。规划间距按照公建标准控制,四,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 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除外.五。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按照公建标准控制,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 采光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 并做好遮蔽处理 六 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 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查,明确配建比例、三,建设,配套管理。一、酒店型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二 酒店型公寓大配套费用按照公建标准缴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 7,2008、设置,三 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四,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可以配建公寓的项目不得设置公寓、在规划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公寓类型及规模的。严格按照规划批准文件审批。未明确公寓类型及规模的,在后期规划审批中均明确为酒店型公寓,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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