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办法。2001年6月18日。省建设厅甘建标,2001,18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和,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已批准、颁布的现行甘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款.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指导和督查.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或与现行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建设单位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定审查机关应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 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实施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均应在工作制度中明确监督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监督检查可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工程项目的规划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建材,建筑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其批准部门负责、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委托的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学习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质量检查和设计审查时 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工程事故报告、质量检查结果和设计审查批复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投诉和控告,第三章 罚 则,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罚款。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建筑产品的,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责令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产品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各方及其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省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