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排涝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规划局、房管局、城市内涝引发地下室进水。损坏地下室设备。造成房屋建筑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为保证地下室和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部门应编制或修编城市防涝排涝专项规划,按照国家、防涝标准。的城市等级和防涝标准 把山洪影响列入城市排涝的重要因素.将山洪防御标准和内河排涝标准综合考虑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防涝设防标准并确定建设工程防涝用地高程、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城市防涝设防新标准尚未出台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近年来洪涝灾害实际情况先行合理确定城市工程项目防涝用地高程,以满足工程项目地下室改造需要。二,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城市工程用地高程标准。1。省市领导机关、防灾救灾,电力调度,交通指挥.电信枢纽、广播 电视.气象.金融,计算机信息等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设计、要确保在城市超设防标准情况下的应急防涝排涝能力.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高于防涝用地高程、2 高层建筑变配电用房 备用发电机房.消控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也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一般建筑物地下室的变配电用房 发电机房和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3 新建工程地下室入口,通风口及电缆沟。进水主管标高应高于防涝用地高程,地下室汽车库入口等均应按有关规范设置闭合挡水槛。地下室排水泵排水能力要有所加强。三、位于城市低洼地段易受涝灾的已建建筑物地下室应按防涝要求进行改造.1、当地下室入口等口部的标高低于规定要求时,地下室车库入口应增设闭合档水槛或防水闸,敞开式车道上方有效汇水面积较大时宜加设车道顶盖 地下室通风口,排水管道要有防止涝水倒灌措施或封堵装置.2,建筑物地下室变配电设备用房应进行预防涝水淹渍配变电设施的必要改造,可采用防水墙隔离等安全措施。3,加大地下室集水坑和水泵排水能力 排水泵供电应连接备用发电机,原有的集水坑排污潜水泵应进行控修维护.保证正常运作.并完善其控制功能,4,进入地下室管线的穿墙套管及地下室墙面漏透水部位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维修施工。保护管管口应采用防水材料封堵。5,重要公共建筑物、生命线工程的地下室变配电设备应有计划逐步迁移到地上.一时难以迁移的、应在地面先建立第二或第三套自备应急供电电源设施.保证应急供电。四,业主单位要限期完成有关工作,城市低洼地段易受涝灾的已建建筑物各业主单位应于2006年5月台风雨季来临之前,限期完成地下室防.排涝工程改造。五.地下室改造和变配电设备迁移工程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房屋建筑地下室防排涝具体措施。二 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