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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执业师的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确保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执业师的个人行为信息征集,公布,信用等级评定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执业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依法取得建设类注册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执业师在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等级,是指对征集到的个人信用信息依据信用等级标准进行个人信用程度评定活动的结果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其具体职责是,一 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二,负责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管理系统的统一开发,三。负责制定并发布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等级评定标准、监督指导其执行情况,四,根据各市上报的个人信息,负责更新个人信息库和个人信用等级、并对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 核实以及日常的信息数据的维护、三,负责向省注册中心提供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意见。四、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执业师以及社会对个人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评定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核实情况.上报省注册中心,建设执业师本人及所在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注册中心建立全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通过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第六条,建设执业师个人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轻微不良信息系统.警示不良信息系统 严重不良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第七条,下列信息记入个人身份信息系统,一,个人身份基本情况,二。个人注册及执业中的基本情况,三 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它有关个人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轻微不良信息系统、一,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达不到继续教育学分的,二,工作单位变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三、一年内应执业而未执业的,第九条.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不良信息系统.一 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应该委托给他人的执业权力交由他人代行的,二 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发生的纠纷不公正调解的 或故意推卸本人责任的 四 有故意诋毁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受严重警告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六 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七。泄露执业中知悉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的,八 在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履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第十条,下列信息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系统,一、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二.在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考评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的,四,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证章、为其他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在建设执业活动中。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行政处罚的、六。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七。在执业活动中,以权谋私.行贿索贿的.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协会奖励的,二.论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三.由执业单位及用户反映的其它良好信息.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及发布程序是,个人身份信息系统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建立 其它信息系统的信息可通过检查。举报投诉,单位上报等渠道收集。在检查中发现的执业师个人不良信息.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注册中心,对举报投诉执业师不良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报省注册中心,执业单位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 附后。一式二份,应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文书一并提交设区的市级管理机构 市级管理机构核实后.留存一份,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其它证明文件原件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留存备查,市级管理机构应通过电子系统将.个人信用信息变更表、报省注册中心.省注册中心收到前款规定的信息资料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整理审查 确认后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布、第十三条,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 B,C三个等级.A级为优 B级为良.C级为差、个人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最高分为100分 评定结果在90分、含90分 以上的为A级,80分 含80分.以上的为B级、80分以下的为C级、第十四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个人每出现一次轻微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1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警示不良信息、由系统自动扣除20分,个人每出现一次严重不良信息 由系统自动扣除30分。累计得分自动计入个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个人良好记录不计分、只作为对本人全面评价的参考 第十五条,执业师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需降低个人信用等级的应由下列文书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三.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省.设区的市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证明资料。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和上报、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不具备的 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内进行追加和更新、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更新的可及时提交。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期限至执业年限终止为止 二,轻微不良信息,警示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的公布期为一年 公布期限届满后 系统自动清空 以往信息转为历史保存信息 历史保存信息保留十年自动消除、第十八条 个人信用等级按年度划分,有效期为一年.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期满后系统自动将该人等级重新确定为A级,100分,以往等级。分值转入历史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执业师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二十条,建设执业师个人认为本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可以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个人信用信息的申请。省直有关单位直接向省注册中心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进行核实。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后,告知申请人,建设执业师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信用信息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信息.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公布或隐瞒,以及利用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个人信誉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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