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单位对建设工程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投标单位参加竞争。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选择中标单位的行为.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中特殊专业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接受省。市 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招标范围,条件与方式第七条,下列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三,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四.集体企业投资或者控股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和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三 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六,招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议标方式招标、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三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四,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地域环境限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用议标方式招标、必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项目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划分成若干部分进行招标,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二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接受投标单位投标申请。四,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七 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 定标办法、八.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九,组织评标 选定中标单位,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标书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 确需变更或者加附加条件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由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应当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15日.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活动.未在省登记注册的企业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应当接受招标单位资格预审,并提供下列资料,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二,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 招标单位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应当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并按规定的日期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对投标书修改更正。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技术 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四条。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五条.开标 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第二十六条、招标单位应当召开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密封的,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逾期送达的。五 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第二十八条。评标由评标组织负责.评标组织由招标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第二十九条、评标,定标的依据.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 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二、勘察设计。方案合理,具体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 勘察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三 施工.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四。设备供应 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要求.投标单位信誉可靠、售后服务完善。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收费合理、第三十条.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投标报价打分应当占综合评价打分的40 65.第三十一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为,小型建设工程10日内,大中型建设工程3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后 应当在3日同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复核盖章,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三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予以罚款 一,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未招标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二 应当公开或邀请招标而采取议标方式招标的。或议标未经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投标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和个人与招标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案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