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廊政办 2011 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廊坊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廊坊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廊坊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廊坊市城市红线,绿线 紫线,蓝线 黄线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 和 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廊坊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维护县城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冀政办 201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报经廊坊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由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 2010.12号文件精神进行 第三条。县城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 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县城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国务院 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 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其他应修改规划的事项。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前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 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说明原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第六条.拟修改县城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县人民政府除按规定进行评估外.还要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县城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 由县人民政府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廊坊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 一并上报.二,廊坊市人民政府将县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廊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廊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并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等审查意见,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复县人民政府 三 县人民政府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复组织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应进行公告.公示 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县城总体规划文本图纸 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意见。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对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县人民政府补充完善.五 对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后的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廊坊市人民政府,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批复县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不同意修改后的县城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批复意见对县城总体规划再行修改完善后 由县人民政府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依法应当修改县城总体规划而县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督促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工作规则 制定建制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释权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