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办法 廊坊市市城乡规划局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河北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廊坊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凡在廊坊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到市财政部门一次性交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持缴费凭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者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3,2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者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21。6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平方米收取6 5元,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在原址上拆除旧建筑翻建新建筑的 其拆除部分建筑面积经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核实后免缴.二 市政府资金安排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三、民政部门兴建的非营利性养老院、光荣院 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军休服务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非营利性殡葬服务机构,四.新建.扩。改,建中小学校舍及公办幼儿园,五,凡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保障性安居住房、六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七。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或者部门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其他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旧城改造项目中安置。回迁部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开发部分减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八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个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 路灯 环卫设施的建设.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 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 扩大或者缩小收费范围、第十三条。物价。财政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一、竣工面积超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注面积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