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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廊政办、2011 72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廊坊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章程、廊坊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廊坊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廊坊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廊坊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和。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廊坊市城市红线、绿线 紫线 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水体和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公共资源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红线.绿线,紫线 蓝线及黄线的规划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红线 即城市道路控制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的边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 镇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边界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第四条,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及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国土。水务.环保 文化、城管 园林等部门 要依照工作职责,参与城市红线 绿线、紫线、蓝线及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红线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市红线的确定、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红线,二,城市支路及街巷红线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各类城市详细规划审批中一并确定、第六条。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经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管制设施 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限制建设城市雕塑 报刊栏,广告和指示牌等 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第七条.严禁私自占用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各项建设活动。临街单位或个人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城市道路红线一经确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确需对城市道路红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 按相关程序办理、第三章.城市绿线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绿线的确定 一.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二、尊重自然地理风貌。注重山体,与城市绿线紧密相依的水体等生态绿地资源的保护,三,满足堤防,污染防护等要求.四、确定居住区公园,街旁绿地等绿线,应充分考虑现状条件、尽量做到均衡分布.第十条,城市绿线内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经批准并按城市规划要求 可进行城市道路、地上地下管.杆,线,建筑小品。绿地管理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交通管制设施,恢复遗存历史文化景点的建设等。但不得建设其他设施,第十一条.严禁在城市绿线内实施挖沙,取土。填土 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破坏城市环境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绿化视景通廊控制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 其体型、高度。色彩、风格及建筑密度等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拆除。暂时不能拆除的.只能维持现状或进行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护。第十四条.附属绿地的控制与建设 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城市绿线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绿线提出变更或调整、一,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绿线的变化。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相应变更的,二 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穿越或占用城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的.三。经批准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用城市绿地需作相应调整的。四 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第十六条。变更或调整城市绿线遵循等量置换.合理布局的原则。变更或调整城市绿线.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 按相关程序办理。第四章,城市紫线规划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紫线的确定。一。编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构。筑物并确定其保护范围,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 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及特色的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三,历史建.构 筑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构 筑物本身必要的风貌协调区、第十八条.经规划确定的历史建 构、筑物应保持原貌,修旧如旧,核心地带严禁进行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 保护区内新建建 构.筑物、其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必须与历史保护区环境风貌相协调,第十九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 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构.筑物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第二十条.城市紫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紫线内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必须编制该地段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第二十二条 城市紫线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或调整。确需对城市紫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变更或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批、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构,筑物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批。第五章、城市蓝线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蓝线的确定,一,城市蓝线应根据已审批的各层次城市规划所确定的江河、湖渠,水库.城市调蓄水体等保护范围确定,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三,城市蓝线确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调蓄.环保和景观等需要,第二十六条.除水文监测 防洪要求.环境保护需要设置的设施外。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建设建、构,筑物、对现有城市蓝线范围内其他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城市蓝线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要求的建设行为,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三。填埋 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四。挖取沙石.土方等影响防护安全。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五 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城市蓝线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城市蓝线提出变更或调整、一 城市规划的修编对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 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作相应变更的.二.城市规划修编引起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展时 城市蓝线范围作对应性调整。新扩展区应修编城市蓝线规划的,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五、其他确有必要调整城市蓝线的情况发生时。经专家论证后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第二十九条,由城市各层次的城市规划修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第三十条。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城市黄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黄线的确定.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满足规划管理监督的具体操作.三。城市黄线的划定、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三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给水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供燃气设施 城市供热设施,城市供电设施 城市通信设施.城市消防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抗震灾设施以及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三。未经批准 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占用,如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临时占用的地点,范围及时间等,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无条件恢复原状,第三十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红线 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法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廊坊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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