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 石政办发,2013,2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乡村建设行为、引导乡村地区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条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石家庄市内五区。含高新区及托管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实施村镇企业,乡村公益事业,乡村公共设施及集中村民住宅等建设。必须按照本工作规程编制乡村规划,实施乡村建设许可 接受监督检查.各县,市,可参照此规程执行,第二条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村建设需首先编制乡村规划。乡村规划由乡 镇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前需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指导要点、草案完成后报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国土,规划、建设 住房等部门审议。通过后报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向全体村民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审定,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承担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需与城市。镇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乡村规划除明确村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外,还需对村民住宅,产业发展 农业生产等各类用地和公共,基础设施做出统筹安排、第三条乡村建设用地控制,村庄改造原则上限定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 并严格按照村庄户籍人口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模式建设的村庄 须具备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应按城市建设标准配建公共设施。第四条乡村建设项目审批,乡村建设需由村。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国土部门进行预审.发改部门进行批准。核准或备案,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和预审通过后、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 审核具体建设方案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国土部门审批手续办理开工手续.乡村建设竣工后由房管部门依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审批手续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占用农用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需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条新建集中村民住宅特殊规定,村 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的.必须同时制定村民安置方案,与建设方案一并向全体村民公示。经乡,镇政府监督 村民代表大会、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复,区政府批复的安置方案中需包括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拟收回宅基地范围图作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供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后期落实。新建村民住宅竣工并入住后、由乡、镇政府监督村 居,委会拆除原有宅基地建筑物、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乡镇政府会同国土部门监督已注销宅基地的复耕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村民住宅产权登记手续时,注销已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村民住宅产权登记按照、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办理.登记主体必须是村集体成员,新建村民住宅进行产权登记前。房管部门须将登记方案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并由乡 镇政府监督,新建村民住宅私自销售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进行处罚,第六条乡村建设监督检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八条规定 乡村违法建设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乡村建设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处以罚款、第七条本规定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