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石建 2011、151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矿区 特定区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 矿区。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县级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的监督指导。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申领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市,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区,县域经营的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条件如下。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是指符合石家庄市燃气发展总体规划和本辖区的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身份证明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身份证明,所有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三,经营场所及所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 证明或者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四,气源供应合同。含气源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租赁燃气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燃气设施租赁合同.五。燃气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六。燃气项目安装工程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防雷 静电安全检测报告 七、资金证明.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八。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九 组织结构框图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客户服务制度,安全事故及供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申报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一.企业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二。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发生改变的、三。燃气设施名称发生改变的、四、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五,经批准撤销燃气设施的、第十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情况的。需提供变更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任命书,任职资格文件,第十一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涉及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除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燃气设施的情况登记表.二、各级安全责任人任命书.三、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及燃气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在原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变更登记栏内记录变更内容、如变更登记栏已满或确需颁发新的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十三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燃气行业专家信息系统、为燃气行业经营许可 安全经营运行。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 各县级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燃气行政许可审批 需要专家审核时.应在燃气专家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五条,申请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 延续申请书。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有关资料。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审核,准予延续的 颁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 需补办的 持补办申请和在石家庄市主要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办理完毕,第十八条、涉及燃气设施租赁,经审核已载入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在所涉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更改前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对该燃气设施经营许可的申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 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终止的.三、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 撤回或者被吊销的,四,燃气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 被注销的、原持证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原件交回发证机关.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河北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样式.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三条,各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要将准予许可的决定、以及与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相对应的燃气企业信息.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将许可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政务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布、第二十四条.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燃气经营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 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 灌装站 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