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9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管理.推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 相关规定。我市对在民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登记公示制度、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其生产、销售,使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公示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应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产品材料目录.并符合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政策.第五条.申请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的企业.必须具有较先进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规模、具备必备的产品检测手段。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应当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第七条,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前 生产.销售企业应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一,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三 企业授权销售证明.四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按申请之日计,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产品执行标准.六,建筑节能新产品的 产品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 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七.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备案证。或,河北省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它材料,第八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评审,对产品达到执行标准,符合本市现行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政策的。颁发。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以下简称 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专家组应从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应包括墙材,节能.检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家组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二 查验企业生产工艺与规模、产品检测手段 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三 查验产品质量。可随机抽取产品进行检测,第十条.民用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使用已取得.登记证书,的产品,施工单位应将加盖持证企业公章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备查.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做好材料进场核查与复试工作,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检查。严禁采购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返还建设单位墙改专项基金时.应将,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有 登记证书,编码.批准日期的销售发票作为返还依据之一,取得、登记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登记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产品采购方应索取加盖持证企业公章的 登记证书 复印件及有,登记证书,编码和批准日期的销售发票 第十二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销,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一.国家。省 市公布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 二,制假,涂改,租借 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四 连续两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五、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产品质量抽检的,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同时查验、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对使用未经登记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