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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5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以下简称,检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 市 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承担30、见证取样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须通过石家庄市建设局的考核,第六条。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登记,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建立管理手册。第七条。办理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三,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注册工程师 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四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进石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石备案表、原件 并留存复印件,持有见证取样资质的外地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见证取样检测活动,第八条。检测机构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检测项目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第九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办理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一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计量认证范围.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二,检测机构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注册工程师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检测书面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30.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务与其他检测业务分离。委托经市建设局考核通过的检测机构实施.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监督机构核实形象进度后、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下列工程委托结构检测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论证 监督机构监督论证过程.一、超规范工程 二,超限工程.三,无检测标准工程,四。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工程,第十三条。见证员及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见证取样制度 并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一,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检测技术标准培训,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检测、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检测机构,二。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检测项目台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检测完毕要做到委托单、台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对应,检测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通过计量检定,贴好规定标识 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试验室的环境应满足有关要求,四。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试样受理,试验报告打印等,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做到、一,必须有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 并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不得代签.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章 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 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完整,数据及结论准确、采用标准正确 三。地基基础,结构检测必须依据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程承载力和完整性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结构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所检项目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现有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二 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三,检测项目台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需要、七。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八,是否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业务并签订合同。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 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查,二,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采取记录 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不良行为应记入管理手册.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对检测机构备案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 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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