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字 2004.70号各县 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八月二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竣工验收备案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 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 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等,参加,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二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并逐项说明其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3、质量控制资料验收情况、4,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验收情况及检测资料的完整性核查情况 5。竣工资料核查情况 6,观感质量验收情况。7,施工过程质量事故及处理结果。8,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的建议,三,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的质量检查报告、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专项验收内容由各验收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实施监理的工程须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进行核查 评价.签章后。将监理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同时由建设单位通知规划。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组织专项验收、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时到场进行监督.四。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2 查阅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现场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验收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解决、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第九条.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施工许可证。3。委托监理的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评估报告,4,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许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 图纸审查机构出具的对设计文件及变更的审查证明.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商品住宅的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0.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十条。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报告.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的质量监督报告。经验证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并颁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证明书.做为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第十二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法给予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印发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2001,1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