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 合理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 改正措施等因素 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二。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三、改正优先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 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四 坚持教育引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进行规划编制 未按要求公布批准文件和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 应当强化教育引导.增强违法行为人遵法守法意识。不得以罚代管,第五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建设行为人首次违法且违法建设未对他人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权纠纷.违法行为人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拆除,通知书前自行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二。其他依法可免除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并在规定要求以外,为城市增加公益性设施.场所或开敞空间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建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抢建的,三,伪造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 证材、掩盖事实真相。阻碍调查取证的,四 阻挠 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六。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前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一般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说明理由必须客观 真实.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办案机构应当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事实 性质 情节的证据和理由及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办案机构应当进行修正,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市局。或四组团分局、法制机构核审后提出意见、报请市局.或四组团分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一 限期拆除的、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三.其他需要经联席会决定的情形。第十一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第十二条、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 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 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配套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