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3。2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内五区 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下简称轨道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涉及石家庄市轨道工程建设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事项 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负责初步确定轨道交通工程的征收范围,申请纳入征收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后执行,第六条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轨道工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总责、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工程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改迁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在满足工程建设和周边环境需要的前提下出具项目用地红线图 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征地组卷报批,监督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工作由相关县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九条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依法对各县.市,区实施的轨道交通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三章补偿第十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依据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轨道交通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货币补偿 三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线路沿线被征收单位 确需安置的,经指挥部确认.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第十一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执行.青苗。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 按市政府,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期间如国家 地方出台新的补偿标准的.依照新标准进行补偿。二、因轨道工程需征收村民住宅房屋的 被征收村民的安置由所辖县 市.区政府负责、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过渡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费的2倍计发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由征收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三、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确需安置的 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及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轨道工程范围内涉及临时建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经规划、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本数,的.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二、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予以补偿.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 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三。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轨道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由需要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列入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投资预算 临时使用土地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给予适当补偿。第十四条轨道工程建设涉及征收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涉及交通设施 邮电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由产权单位进行迁移,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经财政评审后给予补偿 二、涉及文化.教育 卫生.体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 给予货币补偿.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确需重建的,由规划 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另行选址重建 三、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构.物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补偿给生产经营者,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为该房屋的平均市场租金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十七条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 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非住宅房屋租赁,五.新栽.新种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况、第十八条征收过程中如有争议.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决定执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二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 农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个人应当服从土地征收的需要。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补偿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不得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无理阻挠土地征收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征收工作经费、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提前完成征收工作的县 市.区政府和对轨道工程征收补偿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征收工作、造成轨道工程建设不能顺利进行的县 市 区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同时取消该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评优资格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将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考核纳入各单位整体工作目标考核之中、记入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档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单位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 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一.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虚报冒领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