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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16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 含装饰业,下同、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管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税收纳税人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的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 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 是指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 水利工程 道路修建.疏浚、钻井 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 搭脚手架 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三条 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 以分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建筑业应纳地方税收.基金.费,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 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会经费 价格调节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等,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异地。跨省 市 县 下同,纳税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生产经营时间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条、外来建筑企业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先按规定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分工程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单项工程价款在100万元 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化管理、第三章 税目,税率第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为7,县城 建制镇为5。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1。第九条。从事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应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个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营业额的2、5,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条、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 分包经济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合同所载的工程承包金额征收印花税,第十一条、纳税人收购沙 石等应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应按规定取得、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 未取得的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管理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房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全框架结构按1元,框架砖混结构按0、8元 砖混结构按0.6元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或按工程总造价不低于0,2,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公路工程按总造价0,5,的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第十二条,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价格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省、市政府和相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第四章 税款核定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或未按规定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 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情况,核定应纳税额.第十四条.纳税人营业额为因提供建筑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三项费用 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各种奖励、材料差价,代收费用等、纳税人从事建筑业、不含装饰业,劳务的 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从事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劳务.对方以所拆建筑物。构筑物的残余物料。包括砖瓦 石料。木料.门窗。钢筋等的价值抵作劳务价款、应对残余物料进行估价。核定纳税人的营业额。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分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承建城乡居民个人房屋业务,建筑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具体标准为,一 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5元征收,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0元征收 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5元征收,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承建家庭室内装饰业务,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二.县,市。区 城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0元征收,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元征收,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承建经营场所,店面装饰业务 工程总造价难以核实的 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定额征收税款、标准为。一。宜春市中心城区整体规划区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4元征收 二,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内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元征收,三,县、市、区.城整体规划区外.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元征收。第五章、申报征收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按次纳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二十条。纳税人必须按财会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算、真实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款,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计税收入。或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计税收入的.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计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对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决算金额清算税款.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税款.待决算后进行清算,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对建筑业纳税人上年度缴纳税收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 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六章 税务管理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应在外出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经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签章。将经营地缴税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按规定结清所有应纳税款,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自行申报地方税收。基金。费,且通过网上银行扣款成功后 可根据需要在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自行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地方税收,基金、费,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费 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 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 基金、费,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宜春中心城区从事建筑业所产生的地方税收。基金。费 按新修订的,宜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 分建筑项目申报纳税,不得违反规定异地纳税.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工作.配合地税机关抓好全市建筑业税收征管,一.发改委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 应当将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批文抄送至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规划审批项目及建筑工程招、投,标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土地转让及办证情况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四,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审核时,应当定期将建筑安装 装饰装潢工程消防安全手续办理情况 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税务。发改委。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要求、共同做好建筑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对相关部门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税款流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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