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吉府发、2013 10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7月10日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 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散装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 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是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发展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制订本市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三.负责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科研。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培训及促进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四。协调解决预拌混凝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五 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六。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 市工信委下属的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散办、为预拌混凝土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预拌混凝土监督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第五条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共同监管.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一。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申报的审查认定。负责在建工程项目是否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物价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价格进行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环保部门负责将新改扩建预拌混凝土建设工程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做好建设,生产期间的环保监管 五 质监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六、城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进行监管。七.大中型交通、水利项目的主管部门 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预算.概算和上报计划.并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由市工信委商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现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点,不能生产的。二,因交通不便.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六。应急抢险及砼塌落度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粉尘,防噪声及废水排放措施 第八条,对于紧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急需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服从市墙散办的调度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保证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产品出厂时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墙散办报送统计报表.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搅拌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布点方案.由工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符合布点方案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工信部门应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列入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向未列入省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目录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产品、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预算,概算并上报计划,招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三条、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第十四条,公安交警部门对确需在城区禁行路线.限时通行路段上通过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散装水泥流动罐运输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准予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要将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设工程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做好建设和生产期间的环保监管 加强对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查处,第十六条,城管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车作业现场。运送砂石和袋装水泥车辆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对应使用而未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占用公共设施。场所,堆放混凝土搅拌设备及原材料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单位组织设计文件中要求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对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第十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发布预拌混凝土市场指导价格 引导预拌混凝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供需双方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有序竞争。严禁串通涨价,无理压价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编制 预拌混凝土使用指南 或、使用预拌混凝土注意事项、等资料 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预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使用预拌混凝土注意事项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企业编制的。预拌混凝土使用指南,或、使用预拌混凝土注意事项,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混凝土使用性能 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向用户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当提供每批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报告、并在30日内提供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第二十二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照明 水源等基本条件,混凝土供应企业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计量和价格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设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因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 由市墙散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 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预拌混凝土企业布点方案规定。擅自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由市墙散办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建,拒不改正或停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符合本县 市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