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吉府办发.2013,18号井开区管委会,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 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 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吉发 201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自建房是指在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农户。利用集体土地、按照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规划建设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第三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具体为 1,河西片区,东分别至吉兴大道、经四路。站前大道。高铁站西侧控制线 经四路,经三路、南至禾河。西至樟吉,大广高速公路,北至翠屏路。2,河东片区,东至规划的博新路。东环线、南至赣江 西至梅林大道.京九铁路。北至河东经济开发区现状的工业园区,共计约71,90平方公里 详见附图,中心城区其他区域为禁止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以下简称禁建区、包括中心城区农民居住.安置、社区建房规划范围,共计约59,96平方公里,详见附图 和中心城区已建成区范围 共计约。58,74平方公里、详见附图。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外,即禁建区范围内的农民住房特困户。危房户等农户确需建房的 可以参照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区农民安置房建设、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以及保障房建设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在统一配套建设和完善水,电.路,气及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前提下 科学规划 精心建设农民安置房和少部分保障房以解决禁建区范围内住房确属困难的缺房户和危房户农民的住房问题.由两区政府和庐陵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乡,镇。街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应根据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可在现状村庄周围利用荒山荒地 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由村民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划统一建设,第七条 在中心城区的农民自建房.使用非本集体组织土地、应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共同协调集体土地权属的置换 确保农民自建房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管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吉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农民建房布点规划编制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工作,吉州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吉州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 监察和管理工作.青原区城乡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青原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庐陵新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局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庐陵新区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监察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九条。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应先进行布点规划 并依据布点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审批布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审批建房.第十条.庐陵新区管委会和吉州,青原区政府。以下简称 三区、和乡,镇,街道 政府应当将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和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农民自建房规划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导则的要求进行设计,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农民安置社区及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处组织编制、农民自建房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或其他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原则。农民自建房布点规划应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村内空闲地,空心村旧宅基地,或临近村庄周围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点,第十四条、下列区域禁止新建农房.一、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道等城区主要出入口道路 城市主干道和其他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两侧100米区域范围内,二,属近期改造和开发建设的区域,三.园林绿化用地.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六 铁路.公路 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控制的区域,八,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定等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并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每个农户建筑占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 建设用地应由。三区.审批.若涉及占用耕地建房。则按现行土地政策须报市政府审批,第三章,农民自建房条件第十六条 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无房户或未达到人均3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缺房户,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婚分户的,包括男到女家落户,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房的.四,原有农房经房屋安全鉴定确属危房或因灾倒房需要新建住房的农户.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征收 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形的,第十七条。在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改.扩、建住房,一,现有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且人均住宅面积超过30平方米,二。将现有住宅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转为其他用途的。三。若无合法和正当理由,原住宅已实施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第四章 农民自建房审批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接农民自建房申请后.必须及时将本辖区内农民自建房的条件.要求 程序以及申请人状况 初步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禁止暗箱操作、禁止城镇居民以农民的身份申请建房.第十九条 在中心城区每户农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民自建房后,原有危,旧。房屋应限期拆除,原有宅基地应限期退回原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审批农民自建房时。报建农户必须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危,旧 房屋拆除和原有宅基地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并按要求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及管理规定由。三区.制定,第二十一条、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申请材料向本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 居 委会讨论同意后,报乡。镇 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二 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建房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7日的张榜公示 三,审核,审批.经公示未有举报和违法政策规定情况的,由申请人填写,吉安市中心城区农村村民自建房申请表 经本村,居。委会初审后,逐级呈报乡,镇。街办 区国土,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审核.最后分别报 三区 审批,四,发证,经。三区.审批后,先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再由区国土部门发放 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在取得上述 一书一证 后,一年内未动工、两年内未建成、则该,一书一证,自行失效、一书一证,核发后7天内,区国土 规划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国土和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五、放、验 线。建房户在取得,一书一证 批准自建房后,由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街办.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向建房户出具放、验、线记录.六,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由建房户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验收,区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会同乡,镇、街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建房户持其已拆除旧房。且退还了原有宅基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向区规划建设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退还原有宅基地的不得出具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农民自建房的建筑设计应推荐采用由市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的.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 中的建筑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由区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实际选定.第二十三条,区规划建设部门应当认真提供相关设计服务、并及时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中心城区农民自建房规划范围内的农民新,改 扩.建住房。免收行政性建设规费。劳务性收费项目按50,收取。第五章,监督处罚第二十五条,区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违章建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对打击 两违,巡查活动制度化,常态化,第二十六条。农民自建房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按下列情形给予处罚。一,农民新建住房后.原有住房宅基地未在限期内退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农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 三区,责令退回 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占用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 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1,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由 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2 对城乡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由、三区,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0 的罚款、行政处罚和整改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第二十七条.严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居,民在农民自建房区域购买或自建房屋.严禁在农民自建房区域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第二十八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房的 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每年上半年组织规划.建设 国土和监察等部门.开展一次对、三区,上年农民新建住房后 其原有住房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逾期没有退还宅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严格审查核实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对不符合农民自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不得批准建房 如发现有违规审批农民自建房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自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 公开,透明。如发现有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 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吉府发.2006 5.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