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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2 12 文号.吉府办字.2011。260号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吉泰走廊是我市区域建设发展的脊梁。是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吉安的重点,为了加强吉泰走廊城镇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吉泰走廊城镇,是指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县三区、行政管辖区,该区域内,除吉安市城市规划区市区范围以外的村镇规划,农民建房、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民建房是指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自建自用住宅.第三条 吉泰走廊农民建房坚持规划先行、布局整齐。美观实用,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四条 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协调,统筹吉泰走廊范围内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的监督、指导,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范围村镇规划及农民建房的审批 乡 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范围村镇规划组织编制及农民建房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履行对村民违规建房的制止及检举职责,第五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对吉泰走廊城镇村镇规划.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交办的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吉泰走廊的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县,区,乡,镇 政府制定本区域的村镇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吉泰走廊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由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乡镇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必须设立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乡 镇,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九条.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应当做到城镇化和集约用地、少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沿线红线100米距离,不得布点农民建房,规划撤并不符合吉泰走廊建设规划的村落及农民定居点,第十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组织人员、按照,青砖灰瓦坡屋顶.飞檐翘角马头墙。的庐陵文化特色。设计不少于100套的农民建房图纸。归集成,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选择使用、提倡.鼓励一村选一款建房图纸,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民建房设计、施工队伍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第十一条.三县三区 应根据吉泰走廊建设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划的修编、第十二条,三县三区、乡,镇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覆盖率在2012年年底前要达到100、未进行建设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不得审批建房。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三章、农民建房条件第十四条 三县三区,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因婚姻 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确需分户建新房的、二.根据村庄详细规划需要拆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用需要搬迁的、四.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改建且符合规划的。五.原有住房危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 新选地址在村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本人书面承诺同意限期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农民建房必须选择经过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的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第十六条.农民应当在农民建房布点规划内建房.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二、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三。建新房不拆旧房.四.超大户型超面积建房.五,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六、沿省道 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七,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八。违反城镇规划 村庄规划建房.第四章,建房审批第十七条,农民建房审批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第十八条。新建农房建设风格必须彰显庐陵特色,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 中选择.第十九条,农民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农户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建筑房屋要求及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要求等情况,要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逐级签署意见,二.乡,镇 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派员到实地对选址情况及用地性质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意见。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农户在先后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工建房。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尚未作出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三。设计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四、农民将原有房屋 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五 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区,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乡 镇、长为监管第一责任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为监管具体责任单位 乡。镇 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违反规定建房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在乡 镇、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 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县,区 规划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农民建房审批的同时,要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等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村,居,委会为农民建房日常监管主要责任单位。村党支部书记,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约束作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 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 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由批准建房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二十七条、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对未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农民新建住宅后。其原有住宅宅基地不在限期内退回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受理农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 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吉泰走廊,三县三区,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精神,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目标考评方案.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三县三区,出台的农民建房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三十三条、吉安市,三县三区.以外的其他县,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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