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法.2005 149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已经二 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二,五年三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劳务人员的培训及组织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劳务工人时,企业应直接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学校培训劳务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训学校的合格学员.第五条 凡具备教学场地,设备,师资 实习基地的学校,大中型企业均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人的培训 第六条、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实施 具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建筑劳务工人必须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或.职业资格证书 上岗,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人员的输出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建筑劳务人员的筛选、组织,培训 通过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统一组织输出 并进行跟踪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县,市,建筑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建立信息网络,发布供求信息、协调供求矛盾,监督检查建筑企业的用工.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比例的建设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确定劳务企业,其它投资形式的建设工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选定劳务企业的地点由双方确定,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不得对建筑业总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确定劳务企业活动收取交易费用。依法确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 备案机关或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确定劳务企业的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投标建设工程时。应在投标书中载明拟由劳务企业分包施工的主要工程内容。中标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 应确定需发包的建筑劳务作业任务 第十一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分包劳务作业任务,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自有建筑劳务工人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第十二条 选用劳务企业时,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查验下列内容。一,劳务企业资质及经营范围、二 劳务企业的营业执照、三.劳务企业的安全许可证、四,进入施工现场工人的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是否按规定达到了100 第十三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必须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持分包合同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第十四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分包劳务工程履约担保,劳务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分包劳务工程付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第十五条 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揽的劳务任务。不得将劳务任务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劳务企业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对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建设工程劳务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劳务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第十八条、劳务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公布,接受劳务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发生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拖欠人工工资等情况 劳务企业应负直接责任.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合法用工,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劳务企业应当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本企业向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按月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保障所雇佣劳务工人权益的责任书.第二十一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企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分包劳务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劳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情况,劳务企业施工质量、安全,使用建筑劳务工人,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及其它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劳务企业的企业情况.使用劳务情况 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及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应由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 劳务企业未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视为雇佣零散建筑劳务工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有该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劳务企业有下列侵害劳务工人合法权益情形的 由建设行政部门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三,违反劳动合同或与劳务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整顿。罚款.停止施工 停业整顿及降低资质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参与投标活动,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一,违法分包施工任务的.二,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五.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 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企业自有建筑劳务是指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第三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