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草案、20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 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二章.处置核准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八条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处置建筑垃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GPS。定位系统。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建筑垃圾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市政,公用、园林,供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自行运到指定地点、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在处置证有效期限内未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的.应在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日内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三条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收集并运送到指定地点、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由政府出资建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所积存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 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清除,第十七条除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的回填土方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和出入口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 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二十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应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相关单位应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回填的项目,地点及数量。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调度、回填土方管理标准 高度不得超过3。米.并全部苫盖严密加装围挡、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予以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3000 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规定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 定位系统的、二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三.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或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的,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妨碍行政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县 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