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文号.冀建法,2006。014号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9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组成监督检查组.检查组应当有3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其中至少应有两名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非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施工图审查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技术职称,二 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原则。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条件。从行政管理部门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人员中选择相应人员作为专家,建立专家库。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被检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在检查时应当回避,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资质条件,1、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标准、2,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3,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4,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5 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6、经营业绩情况、7。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市场行为.1。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2,是否存在伪造、转让 出借,出卖 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3。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4,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 5,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审查资格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行为 6.施工图审查人员是否存在跨专业审查及代审代签行为,7,在施工图审查中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8,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签订违法业务合同的行为.9.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存在签订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后 不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10、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签订合同后是否存在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11、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工作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2,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3 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4.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可能影响质量安全 且没有国家和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否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的审定 5 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6。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 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8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9.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的抽查和巡查、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组成检查组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应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到被检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 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组应当将汇总检查情况 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五。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 责令立即改正 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第十条、对资质条件 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本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处理结果 应当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投诉、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自查结果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派出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