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 第2号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删去第二十条、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四。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 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 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 地下管线走廊 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应当持换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第十三条 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占用土地,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未取得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十七条 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九条,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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