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0号,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19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 建设,旅游,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 改建。扩建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港口,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选址或者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第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二.建设项目的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等弱电系统,三,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四 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同意建设或者不同意建设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一 对不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作出同意建设的决定、二、对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向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要求。并在申请人制定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措施后,作出同意建设的决定,三,对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建设项目.通过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仍然不能消除隐患的,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要求其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材料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提出安全防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措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将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场地出售,出租、赠与境外单位、人员的,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备案。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制,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予以协助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拒绝或者阻碍,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二 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故意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 使用人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