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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和年度建设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到 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二,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 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制定相关措施、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设区市 县 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和项目立项时 要明确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 并严格按照限制性条件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各类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一.确保用地供应,设区市、县。市 政府要根据。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科学编制本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计划.应保尽保,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 按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设区市,国务院批准用地城市要按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单独组卷、先行申报,其他设区市,县,市.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报批,设区市,县.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将年度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每年第四季度做好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储备。并做好项目选址、审批、备案,核准,供地等前期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要在收回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地中优先安排。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进度要求全面开工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积极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确保及时供地,按时开工 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省级财政继续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资金,不留资金缺口,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资金。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完善配套功能.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鼓励各地成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以市场化模式通过商品住房开发带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商品住房开发所得利润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资金的不足.严格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引社会投资等市场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参股 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的或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产权和出租、出售,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贴息,具体贴息政策由设区市、县、市 政府确定,四,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行为 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审计部门要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企业建设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进行项目建设跟踪审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完善小区商业网点配置 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产权归政府所有、原则上用于出租经营、其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维护、管理等,符合出售规定的,也可经设区市。县.市,政府批准.按市场价格出售一定比例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出售所得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及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的相关收益要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一,开展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按照 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试点城市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 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相应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及使用中央 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进行管理.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方案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住房困难群众需求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可探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二、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严格租售管理,试点城市要按照、保租控售。自愿购买、的原则,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要载明销售价格,付款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 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 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取得完全产权前、因购买人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要退还其预付房款.由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政府自行制定.五,完善建设管理机制.一、健全长效机制。设区市、县,市。政府是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 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制、落实工作经费,以适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任务需要,不断增强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对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不得随意处置产权.二、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验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推行第三方见证检测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立施工队伍优选机制,严格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预防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监管和督导 确保装修到位,使用功能完备、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并实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清退出市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健全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 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各级住房保障及房产.民政 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 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落实联审联查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联通共享、确保分配公正公平,退出有据可依,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实际进行住房保障对象摸底调查。每年公布保障性住房年度轮候计划 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要及时按照轮候计划统一组织分配,不得闲置.空置,四 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也可按照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规范运作的原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政府投资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运营困难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要纳入所在项目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全部发放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政府优先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制定,五,做好信息公开。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 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 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完成进度.开工与竣工项目,政策法规和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以及入住。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开工项目信息,要在项目建设地点同步公开,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各设区市要在省级数字住房保障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开发本级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和准入退出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拓展地理信息系统的综合展示功能、完善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库,实现住房保障业务规范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六。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要按照.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的有关内容.因地制宜。提前安排落实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用地计划 资金来源渠道等,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省政府每年与设区市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省级住房保障督查员制度,每年向各设区市派驻住房保障专职督查员 强化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全程监督.确保工作有效落实.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地方、进一步健全约谈问责机制。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全过程介入 根据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对地方政府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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