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2,第16号、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庆伟 2012年1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用航空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意识。第二章。净空保护第七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本机场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应当相应调整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新建 扩建民用机场。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拟新建 扩建民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 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障碍物体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民用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 扩建公告发布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 筑物 树木 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第十二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 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八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 焰火等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第十三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三十公里范围内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周边区域修建建、构,筑物。种植高大树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 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 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具有民用航空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其所有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二十二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 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民用机场围界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信鸽协会应当做好会员的管理工作,在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十一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台、站.进行重点保护.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 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设置或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台 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 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由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