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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3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7.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及调查,鉴定等,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 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基层社区,林区.厂矿.乡村 学校等单位。开展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开展雷电监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天气的监测、及时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二条,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第十三条,广播.电视 报纸.电信 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 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第三章、防雷装置安装与检测第十五条。下列建 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 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八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第十九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选择具有相应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按施工进度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第二十条 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检测由依法设立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向社会公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检测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获得资格认可、第二十五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十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雷电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 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 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第三十一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抢救方案、防止灾情扩大.并按有关规定如实上报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第三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根据灾情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迅速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在3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报告 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 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 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国家规定,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通过设计审核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通过竣工验收的,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四、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五。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六.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奉。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奉、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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