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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二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第四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第五条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 同时考虑以下因素、一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二。居民收入水平,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五、政府财政补贴、第七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 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拟制定的热力价格,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 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四 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设区的市 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设区的市 扩权县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 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 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热力生产 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 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第十二条经听证、征求意见 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 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制定或者调整后的热力价格.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一,不予受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申请的,二 经审查不符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规定的,三,经听证.征求意见。不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四,未批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第十五条热用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予答复,第十六条设区的市 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热用户的建议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方案.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提出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后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调整热力价格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 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第十八条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向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 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第十九条热用户应当及时交纳热费.热力经营单位可以制定优惠措施.鼓励热用户提前交纳热费,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 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第二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 对冬季取暖用热的 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对企业生产用热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热力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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