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6号、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庆伟,2012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 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鼓励 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 高效 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 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时限。发展目标.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第八条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已经建成的独立管道供气设施应当并入燃气管网、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加强演练,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设施、确保在燃气供应严重短缺或者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依法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与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第十四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验资报告、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气源来源证明,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变更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向原核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者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2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者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 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气 并在隐患消除后立即恢复供气.用户应当对管道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配合,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 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采取紧急措施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90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新型复合气体燃料用于经营使用的 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经鉴定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管道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过户,安装 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并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装置应当依法进行检定 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 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 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对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 燃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 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并退还或者补交燃气费用,第二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 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三,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 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五 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对燃气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燃气用户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 维修要求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为保障用气安全.应当向用户说明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要求其采用合格器具或者采取符合安全规范的安装方式,第二十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推广并由燃气用户自愿选择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和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报警装置的燃气器具、保障燃气燃烧使用安全,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第三十条。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报设区的市、县、市 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明确安全施工要求、三。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四。燃气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 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 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建设,经营。使用 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作好记录,三,进入现场检查,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 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对运行满10年以上的输配管网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有关设施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拆除,并通知有关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第三十七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经营者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者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第三十八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七章 燃气用户权益保护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 节约用气,制定安全用气规则并免费向用户发放、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 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和本省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 设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第四十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 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和服务质量的投诉。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强买强卖,强制接气,强行搭售等强制服务、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第四十三条,燃气经营者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者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 燃气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第四十六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 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者未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倒卖 抵押,出租 出借.转让 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发现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标准规范,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注销相应的证照,第四十九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吊销充装许可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五十条。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 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不向燃气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未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