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 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28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8日,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 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蓝线 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 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用地界线,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蓝线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纳入城市绿地内的景观类河湖,水系的规划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城市蓝线划定。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二、保持城市水系的自然形态.三,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四。清晰界定控制范围。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七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用地位置和范围,明确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保护线和控制线的坐标。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体落实城市蓝线用地界线、提出城市蓝线保护控制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蓝线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第八条,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水体的保护范围 以及因水系整治.生态绿化。滨水景观利用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控制区,城市蓝线应当包括保护线和控制线,保护线为保护范围的界线.实线、控制线为规划控制区的界线,虚线,第九条,有需要的城市,可以单独编制城市蓝线规划.城市蓝线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蓝线一经批准 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三章.城市蓝线管理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保护水资源。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规划控制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确需进行建设的。不得影响城市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 水环境保护以及水系景观等 并依法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第十二条,对城市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筑、应当依法整改或者拆除。第十三条。在城市蓝线内,未经许可不得进行挖沙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城市蓝线纳入数字规划管理系统、加强对城市蓝线的监控,第四章,城市蓝线修改 第十五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划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修改的 二,因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蓝线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蓝线修改专题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蓝线修改方案,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一并报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蓝线修改方案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城市蓝线修改方案.生效时间和查询方式、并更新数字规划管理系统,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违反城市蓝线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予以罚款。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蓝线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镇的蓝线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2012年10月3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 建法,2012,73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