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 年二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公路设施 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 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第三条 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 市,区 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建设 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 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三。市。县 市、区 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2008.78号文执行 鹰雄大道 沪昆高速公路鹰东连接线,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景区段 景鹰高速公路鹰潭连接线及余江连接线.鹰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沪昆高速公路鹰西 贵溪.余江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五,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边缘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第六条 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除满足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三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设临时建筑的理由.建筑规模。建筑时间.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措施 拆除期限等内容,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拆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 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施工的理由 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二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前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 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拆除.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地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拆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 开发区、商业区 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禁止再夹道建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保持距离 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第十四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 取土,填埋土石 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禁止破坏.损毁绿化的花草。树木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需经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 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 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事先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 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安全标志 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 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第二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 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 县.乡界牌以外、禁止在公路上方设置龙门架式非公路标志,第二十三条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下列地点可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一 公路收费站和广场,二.公路隧道口上方。三 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由路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标志设置单位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申请办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 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二、广告牌 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标志的设计 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 质量标准。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四 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标志,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第二十八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保养 对脱色,破损 陈旧的标志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 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二十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征得路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办理延期设置手续、第三十条.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挪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三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 罚款范围和标准.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四、刁难 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