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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鹰府发 2012,61号.颁布时间。2012,11 2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 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鹰潭市规划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古树是指树龄l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下属的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 建立保护档案、第八条。城市一级保护古树 名木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二、三级保护古树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保护牌统一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养护与专业机构保护管理相结合,第十一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一、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二 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 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该文物保护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市公园绿地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七。生长在农村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向他们无偿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擅自迁移,二,攀树,折枝 剥皮、挖根、摘采果实种子,在树上刻划。钉钉。挂线或者悬挂物品.三,利用树木吊船.吊木排,拉钢筋.拴牲口 以树木为支撑物,固定物、四 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 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未经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 政府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确因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向认定该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迁移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 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养护情况,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诊断 查明原因.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条 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死亡鉴定 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注销保护档案,建立死亡登记卡、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 修复 大枯枝截除 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设立支撑、增设围栏。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保障。第二十二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与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6年10月22日颁布的,鹰潭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细则 鹰府办发、2006、39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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