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征地工作 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含农用地 农村建设用地 未利用土地,依法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第三条、市.县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对县。区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审查,报批和业务指导、市计划.建设,房管,农业。林业。水利 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土地工作、第五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七条,征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八条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在被征地村委进行公告 与被征用土地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第九条,征用土地的程序.受理申请。进行预审,项目用地单位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计划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市建设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附红线图。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受理、通知被征地单位,预审通过后、征地的范围,面积和建设用地单位名称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由被征地街道办事处通知涉及的村委.村小组和该土地使用,租赁,人.组织测量。调查登记.征地通知发出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征地测量,并通知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 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派人参加 确定土地权属,地类,征地面积,放置征地界桩,做好征地范围内的果树 坟墓等地面附着物的调查 登记工作。涉及林地的.由用地申请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建筑物。构筑物 水井的丈量,清点及补偿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签订征地协议 逐级报批。市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征地面积。地类和地面附着物的情况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通知建设用地单位.由建设用地单位一次性支付到市土地主管部门.资金到位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召集被征地的街道办事处,村委、村小组及建设用地单位代表 商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榜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地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依法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支付征地费用 土地主管部门于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到被征地村委 被征地村委应全部支付到相关村民。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分成 组织清尝交付使用,被征地单位和村民领到征地补偿费用后三日内必须自行处理被征地范围内的青苗,果树等附着物,否则建设用地单位有权处置。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即将进行收割的水稻 可酌情延长处理时间、市土地主管部门监督清场工作的进行。清场完毕后,及时将被征用土地交付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十条.征用土地应当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征用耕地、宅基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3万元 亩,征用果园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5万元。亩。征用林地及其它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万元 亩.交通、能源,公共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国家,盛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零星果树。已结果果树70元、株.未结果果树10元.株 零星果树每亩超过70株的 以70株计算 坟墓,3年以内的新坟墓300元,个、3年前的旧坟墓100元.个.建筑物、构筑物。水井等按市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精养鱼塘的护坡等工程按渔塘面积3000元,亩标准补偿、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发布征地通知之日起所种果树或所建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酌情调整补偿标准、分宜县,渝水区,不含市城市规划区内的 仙女湖区.高新区、仙来开发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县,区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克扣、挪用、截留农民的征地经费、第十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税耕地被全部征用或人均耕地较少的 可采取少量留地安置,鼓励兴办第三产业等措施。解决部分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在同等条件下,建设用地单位应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用工,第十三条。土地被依法征用后、被征地单位不再缴纳原承担的该土地税费和国家定购粮任务.被征耕地的农业税由县。区.财政部门核减调整,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他税费由有关部门核减、第十四条、土地被征用后、被征地村应根据征用土地协议及时提供被征地需安置人口名单,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向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第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无故拒交土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土资源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土地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