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三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蔡晓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严格实施赣州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市中心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房产。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第七条市中心城区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 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市中心城区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为市中心城区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 应当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第九条市中心城区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审查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第十条因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需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未补足的 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补足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二条在绿线范围内。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现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第十四条在绿线范围内、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 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地,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的 市规划建设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在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树木苗圃因为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市规划建设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第十七条在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损毁植物,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市规划建设、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九条在已经划定的市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