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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 驻市有关单位,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结合赣州市中心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四条、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房屋的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权属和用途等产权要素的确认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第五条、停产 停业是指已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纳税。并持续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以合法的非住宅房屋为基本生产要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第六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为已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纳税,并在征收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 发生租赁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第二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七条.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第八条,非营业用房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整体征收的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 运输 安装。调试费用.二 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三,停产停业期间利润损失的补偿,四、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偿,第九条 被征收人房屋整体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 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时点的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算。二,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按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通过估算被评估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和各种贬值,用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进行评估、贬值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三、停产停业期间利润损失的补偿、主要是依据征收决定公告日前三年的平均利润计算 其利润依据被征收人经过依法审核后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完税凭证等合法凭证进行评估。补偿期限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四,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来进行补偿,补偿期限为3个月.对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非整体征收的非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厂房,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4,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非营业用房.是指既不是厂房又不涉及到被征收人房屋整体征收的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其他非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3、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十一条,补偿期限.营业用房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停产停业之日始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实行货币补偿的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非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3个月。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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