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二号,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蔡晓明,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公园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的规划 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 寺庙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休闲公园和市中心城区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 公安、工商 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编制公园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人文景观法律.法规 规章 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宋城风貌,维护生态平衡。发挥公园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与景观特色、三.突出公园特色特性、充分展现地方特色及历史文化,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园内环境相协调、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 水体,植被和古建筑遗址。科学配置植物种群 讲究文化内涵品位。注重环境艺术效果,第七条,公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公园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公园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根据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 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处,第九条.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条、公园内水,电、通信 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通信设施的设点,并同步施工、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公园,园区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第十二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土地.因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保障游客安全。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醒目处设置文字 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 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 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公园内的商业经营点。并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因公园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公园的管理制度、公园管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不得设置与公园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治和搬迁.在公园保护范围内不得经营产生污染的商品和设置有污染的企业.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 保持畅通,洁净 车辆停放有序,公园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除老 幼,病 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 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人员应当挂证上岗 文明服务 发现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予以制止.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 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三条、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公园收费必须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第二十五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 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损坏公园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三、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五、擅自在公园内营火 宿营 六、擅自在公园内设摊摆卖 张挂广告,兜售物品,七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驻公园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