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2013年4月16日、第一条.为落实、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统一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需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应为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单位 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含乙级资质。及日照分析机构.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日照分析软件需采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鉴定,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过实测认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报告应由相应编制单位中的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负责组织编制.并签字盖章、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单位有义务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就日照分析的技术问题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应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专门的讲解会,进行解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日照分析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或者错误的.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校核认定日照分析结果有误的编制单位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对其提出警告,取消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资格 第六条、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第七条,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二。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三、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第八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 拟建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 按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确定客体建筑范围,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1、拟建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以01、02为圆心。拟建建筑高度H的3倍为半径。R,3H 作出扇形日照阴影范围、确定客体建筑范围 该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半径5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如图2,拟建建筑为生活居住建筑的,其自身也应作为日照分析的客体建筑。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二 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阴影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客体建筑和场地一并分析,主采光面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 应当整体纳入计算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生活居住建筑和场地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拟建建筑遮挡 需作日照分析的生活居住建筑及规划地块.图1。H。100,客体范围图图2、H 100 客体范围图第九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 02为圆心。R 5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图 在此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建筑范围。如图3 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 其计算范围应当叠加、二.位于或者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设计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应当作为主体建筑一并分析、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当整体纳入计算、主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作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物.构筑物。图3.主体范围图第十条、日照分析方法 客体建筑为拟建生活居住建筑.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日照基准面多点沿线分析。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窗户分析 客体建筑为既有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窗户分析.客体建筑为规划地块、日照分析应当采用多点分析.第十一条,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1。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阳台顶板对所属窗户的日照遮挡忽略不计。见图2,四 两侧或者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板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2、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板面为日照基准面 见图3.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也应纳入计算,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图1图2图3第十二条 窗户 阳台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按照已经核发过的规划许可确定,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当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者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当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都包括在内 当屋顶或者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几何包络体代替,现有建筑应当按实测数据建模、周边待规划地块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模,第十四条,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1、地理位置,长春市区、经度125。20.纬度43.53。2。有效时间带,1。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 真太阳时。7 49 26。15 49、26.北京时。2.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8,36 47.14、36,47 北京时.3。日照时数。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 满窗日照,指外墙窗口的两侧同时具有日照.连续15分钟以上方可计入日照时数。4 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建筑沿线分析采样点间距,1米.6,最小入射角,10、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一,建设单位提供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能够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并确切反映现状的数字地形图、附有室外地坪标高和单体正负零标高。二.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三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既有住宅还应提供主日照面的窗户数据 四,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正在建或者已批未建的建筑设计资料,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当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及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 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3,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4、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5。根据本基地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6、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 位置等。7、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8,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9、日照分析技术参数,10。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二。日照分析结论。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日照面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 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客体建筑的窗户数及户数、3。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三.附图 1,日照分析计算主、客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1、500、1、1000,3,日照分析图,4.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者施工图.实测报告及现场照片等、四.签字盖章,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由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应当有注册规划师签字盖章.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日照分析报告和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单一式两份一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