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民建房用地报批程序.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严格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报批程序.第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如确需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须经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协调依法置换后.方可受理建房用地申请.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民集体土地建房屋或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此类用地申请、第三条。申请建房所使用的土地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原则上在新农村建设规划点建房,新建房屋须符合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规划。相对集中和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五条、农村村民每户在只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形下.为改善居住条件 确需另选址建房的.严格执行建新退旧宅基地管理原则.申请新宅基地时.必须提交与农民集体组织签订退还原宅基地的协议.并向国土资源管理所做出建新拆旧退还宅基地的书面承诺.并约定 不履行承诺或协议的责任 否则.不得受理其建房用地申请、第六条,严格执行 一户一宅,规定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严格执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用地.一、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二,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三.因条件限制居住分散 需占用荒山、荒坡地的 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第七条,在一户一宅的情形下。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对原住房进行重建、改建.没有改变用途和超出依法批准使用范围的 其重建,改建的房屋建设手续 由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函告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应加强跟踪监督,但不准再收取任何费用,需改变用途或超出批准使用范围的,经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 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本程序的新建房屋用地审批程序逐级报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建房用地申请,市 县,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已占用的宅基地已达到法定的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再申请增加建房用地的。二、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申请建房用地的,或虽已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但尚未结婚申请建房用地的 三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内的或征地拆迁已经统一安置 再申请建房用地的。四、农村村民转让。赠与,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擅自将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五 未经乡 镇。人民政府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同意的、六。违法占用土地所建的房屋.未依法作出处理的.七。户口虽已迁入农村集体 但原住处的房屋未依法转让和处置的,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第九条。符合法定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申请程序。一,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二、应当先经乡。镇、人民政府的乡村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三,取得乡 镇人民政府签发的.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四、向所在的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领取并如实填写、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五.村民小组长根据通过的村民会议意见 在、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上签署意见后 报村委会审查。六,村委会认为符合建房各类条件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七.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申请审批材料,1 建房用地申请书 2、建房用地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户籍本及家庭人口情况证明.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书、4、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5,经村委会审查同意上报的 乡村农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 6.建新拆旧的协议或承诺书,第十条,申请人建房需占用的土地涉及林地,河道.流.的滩地。铁路 公路控制范围等依法应先经其他部门同意的土地 还须先由申请人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5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审查完毕,并根据本程序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符合法定条件但提供的材料缺项的.也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提交的其他材料、未在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视为已受理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材料补齐提交后。对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出具申请材料收据给申请人.该申请自次日起受理,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勘察 地类 权属核实,以及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规划或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是否未批先建等的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十四条,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将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及自然村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二、家庭人口情况 三.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四,公示的期限,五。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途径。第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期满之日起,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整理齐备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县,市 区 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收件 第十六条.服务窗口及办理机构审查程序。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自收到呈报审批的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办理机构承办、二。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自签收到、窗口 转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审批表、中提出审核意见,并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签署姓名、时间,呈报局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姓名,时间、三 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工作。四.会审通过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组织呈报材料,完成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作、第十七条,市 县 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土地审批会审制度。坚持每周定期会审、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主持会审的,应由分管领导主持会审,第十八条、从市。县 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日起.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通知有关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有关乡,镇 国土资源管理所通知建房用地申请人 在3日内缴纳有关规费和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市、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有关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不得收费的规定、农民利用本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住房屋时,除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外.其他管理费、开垦费,防洪保安资金等行政收费一律不得收取.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经营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第二十条,国土资源管理所应负责对申请人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根据批准的地类、范围.面积 制定四至界址.实地放样。并随时监管申请人建房过程中的用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及国土资源所应严格执行农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赣州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律授权 擅自批准他人占用土地建房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城镇居民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事项的 三,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其他村民占用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审批事项的,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定的地类错误 面积不实.权属不明、界址不清的,或与申请人串通故意谎报地类和用地范围的。五,违反 一户一宅 法律规定 办理一户多宅用地许可事项的 六.超出省规定的农村村民建房面积标准,办理农村村民用地审批事项的。七。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用地审批事项的,八,不按规划前置条件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办理用地审批事项的、九.超范围受理申请事项和时限办结的、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或越职为其他部门代审批的,十一 超出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为其他部门搭车代收费的或依法应收的费而不收的,十二,违反,票款分离,和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事项时直接收取现金的、十三.收费不开具行政审批专项收费票据或以白条代票的.第二十三条,凡属本程序第二十二条所列第、一。项至第 八.项情形的。批准文件或所发证书一律无效,造成当事人或权利利害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追究、国土资源管理所 所长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如属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管理局承办机构审核监管不到位出现过错的。也应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因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制定该政策.制度的机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经依法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权属无争议,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应当按本报批程序办理。禁止执法机构以罚代批,直接为违法占地建房人办理用地报批和发证,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