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赣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市府办发 2006 68号。发布日期,2006、9.1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 赣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促进我市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江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交办发字.2005 39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县道 乡道和村道.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行政村和自然村。或行政村之间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第二章.养护管理体系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养管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养护管理体系。县道由县管 乡道由乡管 村道由乡.村两级共管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队伍的培训工作,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养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系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市养公路除外,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乡。村进行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确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村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水平要达到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并接受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 构造物完好 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适,确保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提高车辆通行能力。第六条。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年度养护计划应分解为季 月计划 并根据本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养护生产.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 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养护管理技术要求第八条。各县.市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水泥 油.路,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 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路面的使用寿命,重要县道尽可能组织专业养护队伍负责养护,第九条。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一。水泥砼路面、1.经常性清扫路面,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 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3。对水泥板麻面、露骨。坑洞.唧泥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4.对破碎 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的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 应及时进行大中修.二.沥青路面。1,经常保持沥青路面清洁、完好 2。定期对沥青路面裂缝灌缝、防止渗水、3,沥青路面出现车辙,泛油,拥包病害或平整度差时应先铣刨后再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4.路面出现早期网裂,松散、应用乳化沥青封面.5,沥青路面出现坑槽,沉陷。严重网裂.波浪,啃边 松散等应挖除面层和松散基层.补强基层、面层用热沥青或冷补料修补、并做到小塘大补、圆塘方补。不凸起 不凹陷 标高与原路面平齐。三,砂石路路面。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2,路面出现坑槽 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3 保持路面排水通畅 以防雨水冲刷.四,桥涵养护.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 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加强小修保养,2。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4 桥梁栏杆撞断 砼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5、对桥涵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 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6 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第十条,农村公路所需的养护砂,石料由各县,市、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路线等级、路况质量 车流量,提出采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报请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后 由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负责采备。各县,市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制订农村公路抗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一旦发生水毁.塌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后.可以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及时修复、确保安全畅通 对较大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事发路段设立明显标志 派专人协调指挥.控制灾害事故的扩展.除特大水毁和滑坡。塌方灾害外,一般阻车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第十二条。各乡 镇 政府应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处治各种病害并及时组织抢修水毁公路,村道由沿线受益行政村.按照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养护,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保证乡村道路每年整修2次,村道养护备砂数量由乡,镇 政府根据路面状况自主决定.第十三条.乡 村道的绿化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须报各县。市。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植。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必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警告.禁令 指示 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畅通,第四章.路政管理第十六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 构造物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边沟 路堤。边坡及公路用地的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 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投入力度,在每年财政收入中列支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和砂石料的采备、每年摩托车养路费 拖拉机养路费分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县道。乡道 村道的资金标准分别不低于每年每公里7000元、3500元,1000元.力争三年逐步到位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上级补助 捐赠 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及其它养护资金须全部归集于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第二十一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每年返还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用中,预留1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对养护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二十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 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实施情况 路政管理工作和养护管理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乡,村养护的应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抽查结果。督促乡,镇 政府及时整修 并给予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各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组建辖区内的专职养路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每月对其进行考核,养路队对招聘的员工实行承包责任制,每月对其出勤率 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将每月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报表.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五条。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表扬或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 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 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七,养护管理资金到位及时。专款专用 使用合理的。第二十六条,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发至各县,市。区政府。或相应的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及处罚的记录纳入年终评比之中,一,在全年检查中。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明显下降者.二,不按时上报养护报表或报表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者,三 发生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四。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差.造成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停拨或按比例扣拨该路线养护经费,责令其立即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不设养护资金专户、并擅自挪用或挤占养路费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设立养护资金专户 立即追回被占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乡村道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 乡.镇,政府未及时进行修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七,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 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八、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所列支的专项资金没有到位的.扣罚次年养路费10。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