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 2006。121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审计局 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市规划建设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 审计局经充分讨论研究通过了、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赣州市监察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审计局,二、六年六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变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等变更。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选派作风正派,擅长管理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所勘察 设计的建设工程.应派驻勘察或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第六条 施工企业 含分包单位,下同 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 施工员 质检员,安全员 预算员 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不得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及时将批准的文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并与施工企业签定书面聘用合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企业或项目经理私招滥雇,鼓励施工企业将劳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第八条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 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担任超过三项工程以上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对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应予制止。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督察机构书面报告。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平等地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 为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供良好的合同履行环境.督促 协调各方认真履行合同 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不得将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对方,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本着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原则、选择信誉好,实力强并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并依法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企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有关条款,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及时办理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1 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2,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返工后仍不合格的.3 投标时恶意抢标,施工中拒不履行投标承诺 故意延误工期的,4 不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工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催告后超过合同约定时限的。2。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无法施工.经催告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仍未修正或更换的,第十三条 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 在正式签定前先报原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并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未经审查和备案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章.质量。安全与工期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同约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其保证措施对工程施工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同时在施工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必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入库后均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保证其存放质量、施工单位在实施材料、试块.试件取样和送检活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出现材料 试块,试件的检测质量与主体结构工程实体检测质量不相符,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内有多个施工企业同时施工的,应当全面协调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并在开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评定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台帐,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到位,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签发相应费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合同工期 工程开工前。应及时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施工中 保证充足的资金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以保证工程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合理地安排好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保证现场施工均衡有序进行 因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期顺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第五章。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设计变更关,对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 无法保证施工和质量需要设计变更的 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设计变更涉及初步设计 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 提供基础资料,技术方案分析资料等,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论证,会同原设计单位形成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事关重大的设计变更 还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设计变更经审批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还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3 设计变更经上述程序批准后 建设单位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 审批文件.基础资料或专家论证报告等作为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未履行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下发工程变更单。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注册结构师.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同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违反法律 法规、规范等随意进行设计变更的。将追究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关施工方案.施工条件等工程变更 由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 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同时将工程变更单及其附件,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工程价款的.在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后.还必须履行下列程序.1,工程价款变更累计在合同总造价5 以内的,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抄报同级财政部门、2.工程价款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造价5。以上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 工程价款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需重新报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未履行审核.备案和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 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资,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 等有关规定 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查处。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 进度款.变更款和结算款 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及时支付监理费用。各项工程款应当拨付至施工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上.禁止直接拨付至项目经理部或私人帐户上,否则依据财务管理规定追究单位及负责人责任,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对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建帐入户,单独核算.增强各工程项目之间资金的调配和调剂能力,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应指派专人对计价签证等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审,及时为工程量的核定、工程款的支付提供有效凭证及相关资料 否则、造成工程款支付纠纷和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有关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支付等计价签证必须及时签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时限和生效条件 在规定时限内,建设单位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同认可生效、审核时限不应超过以下规定时限,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 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20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2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30天完成 工程造价在2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45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文件之日起60天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01.47号 进行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 决.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决、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对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的,除涉及争议部分价款外,其他价款必须及时付清 不得以存在争议 拖延审核时限和重复审核等方式来拖欠应付工程款,否则 产生工程结算纠纷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的,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施工单位应予认可,施工企业编制的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与审核定案金额相差超过规定计算误差标准的.审核或被审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赣州市建设工程计价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5。110号。的要求 认真做好计价签证的审查和确认工作 对无效的计价签证坚决以予剔除,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要求、及时编制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单位投资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涉及国家建设项目的.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2个月内,建设单位还需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市场督察.招投标。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监督机构应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 还应当会同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两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第三十八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的备案管理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中标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合同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督察、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上述人员无特殊情况。一次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二次不到位的清出建筑市场、因特殊原因等被更换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新进入建筑市场.第四十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 第四十一条 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主体结构工程的关键构件和关键部位的抽样检查 对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工程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 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建立创文明工地激励机制。促进施工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之日,以省厅发文之日计算,起一年内,其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金额不变的基础上.可享受保险费用下浮的优惠.对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一年内,提高其保险费用.第四十三条,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等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的监督.对成果文件违反国家计价规定 计算误差超过规定标准,计量支付违反合同约定,计价签证违反规定和程序的。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造价执业人员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预算,竣工结,决,算时。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 发现监理工程师虚签工程量 造价工程师,造价员 计算误差大或高估冒算的 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按照.赣州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第三十四号令,的要求.加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不按规定及时提请审计监督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审计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 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 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 决 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当地监察.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委,财政 审计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